《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一般情況

《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2000年6月7日定稿

我們的理念
我們確信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我們確信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呈現,獲基本法保障。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應竭力維護新聞自由,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須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
我們認為傳媒機構擁有者及新聞行政人員,更有責任鼓勵和要求員工信守 這些理念。

操守守則

  1. 新聞從業員應以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處理新聞材料, 確保報道正確無誤,沒有斷章取義或曲解新聞材料的原意,不致誤導受眾。
  2. 若報道失實、誤導或歪曲原意,應讓當事人回應,盡快更正。
  3. 新聞從業員在處理新聞的時候,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 應避免淫褻、不雅或煽情。
  4. 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 私生活時,應具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
    1. 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 有合理理由;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作出報道。
    2. 傳媒報道公眾人物的個人行為或資料時,須有合理理由。
    3. 擁有公職的公眾人物當其個人行為或資料涉及公職時,不屬於個人私隱。
  5. 新聞從業員應致力避免利益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其工作均不受其個人、 機構、經濟上、政治上或其他利益關係所影響。新聞從業員不應因政治壓力或經濟利益而自我審查。
    1. 不應利用因履行職責而獲得的消息,於消息公布前謀取私利; 又或轉告他人而間接獲益;
    2. 不應因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事實;
    3. 不應報道或評論自己有份參與的投資項目、組織及其活動;若須報道或評論, 亦應申報利益;
    4. 不應因外界的壓力或經濟利益而影響新聞報道或新聞評論。
  6. 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7. 在處理有關年齡、種族、膚色、信仰、殘疾、婚姻狀況、私生子女、 性別或性傾向等內容時,應避免歧視。
  8. 新聞從業員應保護消息來源。
    1. 為免錯誤引導公眾,應盡量避免引述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2. 如需引述,應加倍謹慎查證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9. 新聞從業員應切實遵行本守則,除非涉及以下的公眾利益範疇:
    1. 揭露任何個人或組織濫用權力、疏忽職守、或不法的行為;
    2. 防止公眾受到個人或組織的聲明或行動所誤導;
    3. 防止任何對公眾安全、香港防務、公眾健康受到威脅。

運作細則

(I) 新聞攝影

  1. 新聞攝影以紀錄真實為首要任務,記者在新聞現場應據實拍攝, 不得參與設計或導演新聞事件,作誇大和不實的報道。
  2.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 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3. 攝影記者在拍攝過程中應該尊重被攝者的私隱。
  4. 新聞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記者和圖片編輯)應謹慎處理血腥、暴力、噁心 和色情圖片。使用時須考慮:新聞攝影工作者在處理照片時,應以拍攝現場所見的真實情景為依歸, 任何事前或事後的加工,都不能接受。
    1. 對說明新聞事件是否必要;
    2. 對社會的影響;
    3. 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影響。
  5. 新聞照片在新聞媒體上有時會用作插圖或作局部整合以配合版面編輯效果, 但應註明照片曾經「加工處理」,或指明是「設計圖片」。

 

警察關係

《攝影記者採訪與警察關係》指引草稿

2002年4月30日

(一) 目的

本指引旨在為所有在採訪中需要拍攝的前線記者(以下簡稱為「攝記」),在需要與警察協調的情況下,提供一些準則。

(二)背景

  1. 外在原因:鑑於攝記與警察在執行其工作時,可能會產生磨擦,故有必要訂立較明確和具體的指引。
  2. 內在原因:攝記的自我檢討與自我完善,提高職業水平。

(三)指引內容

分為「需要」和「避免」兩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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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記者採訪時需要:

  1. 配帶記者証
    以便讓警察即時識別攝記身份,意識到攝記在場的特殊職責,與其它在場人士有所分野。
  2. 集中拍攝
    攝記的主要職責並非和警察理論或對持,這有損雙方工作效率,並轉移了雙方在場原來目的。集中精神,尋找拍攝時機,全心全意採訪,不把個別碰撞或遮擋視為故意。
  3. 冷靜
    若攝記覺得被虧待,亦要保持冷靜和理性態度,與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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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記者採訪時避免:

  1. 講粗口
    在任何情況下,攝記訴之以理,而不是開罪對方。
  2. 挑釁言語
    例句一:「你咁做野,唔怪之得你重係三柴啦!」
    例句二:「我唔走,你拉就拉啦!」
    類似上述說話,感情用事,有辱自己與對方品格。
  3. 喧嘩
    理論時過高聲浪,以情緒蓋過理智。過份激動,或不能清楚反映自己合理之處。
  4. 故意衝撞
    對現場構成混亂及危險,非攝記採訪應有態度。
  5. 敵視
    不容許公報私仇,做一些浪費警力行為。如濫用投訴,故意報假案等。(涉及刑事罪)
  6. 偏離崗位
    無論是理論或行為,不能使之過份影響到原來的採訪工作。攝記在現場,主要目的是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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