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達﹕The Camera is mightier than the Sword

 

讀傳媒的人一定學過The pen is mightier than the sword這句話,出自英國作家Edward Bulwer-Lytton舞台劇Richelieu的台詞,文字的力量及其影響力有時的確比一把劍對他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傳媒人以此為警惕,新聞報道要中肯,過得自己過得人,良心似乎是記者這個職業的必要條件之一,否則弄筆桿子為權力機關作宣傳喉舌,淪為政治工具則萬劫不復。然而在人人攝影和社交媒體大行其道的年代,恐怕我把句子改成The camera is mightier than the sword相信沒有人會反對。

柯達公司始創人George Eastman曾經說過:「We were starting out to make photography an everyday affair, to make the camera as convenient as the pencil.」現今還會用鉛筆的人,除了莘莘學子外,相信已經寥寥可數,但每人擁有至少一部具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則毫無懸念。外國一個走火警告標語寫到:「In case of fire, please leave the building before posting it on social media.」可窺見現代人沉迷社交媒體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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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媒體一日千里的今天,以照片傳播資訊老早不再是傳媒人獨享的專利,只要在facebook設立一個fan page專頁任何人都可以自稱記者,拍張照片寫點似是而非或是感情氾濫的文字呃吓like,這才發現原來當記者這麼容易。

 把涉事者的樣貌公諸大眾

一些人氣網民的status引起廣大迴響後,普通市民發現原來自己也具備當記者的本能,爭相模仿將生活中各種自己看不順眼的事拍照然後放上網供朋友討論/聲討/恥笑/批判一番,於是年輕人在地鐵不讓座、司機泊車無公德心、街頭攝影變成變態佬影女等等的照片和短片每天充斥網絡,人人當起法官,道德高地恐怕早已出現人滿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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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拍攝的照片一般不會考慮對被攝者的指控是否合理,由於其目的是把涉事者的樣貌公諸大眾,故此不會把照片中的主角樣貌遮蓋,這做法是徹底的網上公審而非理性討論。

傳媒一般在處理涉及刑事案件的新聞中,因為要顧及警方在調查案件時要經過認人程序,才能將認人結果呈上法庭作為證供,疑犯未正式在法庭受審前,報章都會在照片上打格仔遮去疑犯樣貌,以確保疑犯在法庭上能避免因在媒體上曾經曝光而被陪審員先入為主地被咬定為犯案者的機會。然而網民上載的照片旨不在尋求事件真相,很容易淪為宣泄個人情緒的途徑,是相當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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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實攝影從事實與真相出發,講求真實性、歷史記載性,是真實事件的直接呈現,紀實攝影一旦脫離「真」的這個字,意義就大大打了折扣。曾擔任Sunday Times編輯的英籍記者Harold Evans曾經說過:「The camera cannot lie, but it can be an accessory to untruth. 」這句說話放在今天的社會實在是當頭棒喝。攝影記者作為紀實攝影的中堅分子,除了關心能否拍到好的照片之外,最緊張的就是聲譽,一旦從事弄虛作假「篡」改照片,名聲臭了就等於事業生涯的終結。故此老牌傳媒向來對員工的職業操守有嚴格要求,貞節牌坊等於搵食架生,這條底線毫釐不能退讓。

 攝影記者操守指引

美國國家攝影記者協會(National Press Photographer Association)的網頁上載有操守指引,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亦有制定類似指引供行家參考,其目的在於鼓勵攝影記者時刻以最高專業水準為依歸,在社會中擔任如實紀錄歷史的角色。其中一條指引是這樣寫的:Be complete and provide context when photographing or recording subjects. Avoid stereotyping individuals and groups. Recognize and work to avoid presenting one’s own biases in the work.

消費影像的行為幾乎毫無成本,鏡頭所向之處隨時可以製造話題,公共空間已經變成道德審判的最好場所。當操控影像的權力散落在每個尋常百姓的手中時,或許已經沒有人再關心市民與專業攝影記者之間的分野,然而還原社會真相仍是記者的基本責任,攝影是兩面刃,視乎用在什麼人手中。

(作者為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執委)

文×何家達

圖×網上圖片、何家達

編輯 蔡曉彤

原文載於2014年7月19日 《明報》星期日生活

《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一般情況

《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2000年6月7日定稿

我們的理念
我們確信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我們確信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呈現,獲基本法保障。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應竭力維護新聞自由,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須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
我們認為傳媒機構擁有者及新聞行政人員,更有責任鼓勵和要求員工信守 這些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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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finder : find a view -「防火防盜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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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 7月6日-明報

71遊行結束後,上千名示威者於遮打道靜坐預演「佔中」,警察如臨大敵取消休假調派人手增加當值數目,借用警校充當拘留中心,警民關係組亦預先在遊行前與各大傳媒打好關係,重申警方尊重新聞自由。然而,待活動正式上演,警員宣佈示威者違法,之後亦以影響清場工作為由,要求記者離場,雙方關係無可避免再受到考驗。

警方清場總是傾向把記者和示威者共同當作「被清」的目標,錯誤想像警媒關係互相合作處理混亂,因此一但混亂發生警察首先邀請記者配合,若記者拒絕便動輒以抬離、拘捕等手段恐嚇記者,又以為在老遠的現場設立一個「記者區」便是協助傳媒採訪,然後在現場派出一批傳媒聯繫隊伍,便算盡了力與傳媒溝通。但說到尾,其實只是覺得記者「阻頭阻勢」,影響他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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