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關係
《攝影記者採訪與警察關係》指引草稿
2002年4月30日 (一) 目的 本指引旨在為所有在採訪中需要拍攝的前線記者(以下簡稱為「攝記」),在需要與警察協調的情況下,提供一些準則。 (二)背景 外在原因:鑑於攝記與警察在執行其工作時,可能會產生磨擦,故有必要訂立較明確和具體的指引。 內在原因:攝記的自我檢討與自我完善,提高職業水平。 (三)指引內容 分為「需要」和「避免」兩部份。
2002年4月30日
(一) 目的
本指引旨在為所有在採訪中需要拍攝的前線記者(以下簡稱為「攝記」),在需要與警察協調的情況下,提供一些準則。
(二)背景
外在原因:鑑於攝記與警察在執行其工作時,可能會產生磨擦,故有必要訂立較明確和具體的指引。
內在原因:攝記的自我檢討與自我完善,提高職業水平。
(三)指引內容
分為「需要」和「避免」兩部份。
攝影記者採訪時需要:
配帶記者証 以便讓警察即時識別攝記身份,意識到攝記在場的特殊職責,與其它在場人士有 所分野。
集中拍攝 攝記的主要職責並非和警察理論或對持,這有損雙方工作效率,並轉移了雙方在 場原來目的。集中精神,尋找拍攝時機,全心全意採訪,不把個別碰撞或遮擋視 為故意。
冷靜 若攝記覺得被虧待,亦要保持冷靜和理性態度,與警察理論。
攝影記者採訪時避免:
講粗口 在任何情況下,攝記訴之以理,而不是開罪對方。
挑釁言語 例句一:「你咁做野,唔怪之得你重係三柴啦!」 例句二:「我唔走,你拉就拉啦!」 類似上述說話,感情用事,有辱自己與對方品格。
喧嘩 理論時過高聲浪,以情緒蓋過理智。過份激動,或不能清楚反映自己合理之處。
故意衝撞 對現場構成混亂及危險,非攝記採訪應有態度。
敵視 不容許公報私仇,做一些浪費警力行為。如濫用投訴,故意報假案(涉及刑事罪) 等。
偏離崗位 無論是理論或行為,不能使之過份影響到原來的採訪工作。攝記在現場,主要目 的是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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