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關係

《攝影記者採訪與警察關係》指引草稿

2002年4月30日

(一) 目的

本指引旨在為所有在採訪中需要拍攝的前線記者(以下簡稱為「攝記」),在需要與警察協調的情況下,提供一些準則。

(二)背景

  1. 外在原因:鑑於攝記與警察在執行其工作時,可能會產生磨擦,故有必要訂立較明確和具體的指引。

  2. 內在原因:攝記的自我檢討與自我完善,提高職業水平。

(三)指引內容

分為「需要」和「避免」兩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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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記者採訪時需要:

  1. 配帶記者証
    以便讓警察即時識別攝記身份,意識到攝記在場的特殊職責,與其它在場人士有
    所分野。


  2. 集中拍攝
    攝記的主要職責並非和警察理論或對持,這有損雙方工作效率,並轉移了雙方在
    場原來目的。集中精神,尋找拍攝時機,全心全意採訪,不把個別碰撞或遮擋視
    為故意。


  3. 冷靜
    若攝記覺得被虧待,亦要保持冷靜和理性態度,與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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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記者採訪時避免:

  1. 講粗口
    在任何情況下,攝記訴之以理,而不是開罪對方。

  2. 挑釁言語
    例句一:「你咁做野,唔怪之得你重係三柴啦!」
    例句二:「我唔走,你拉就拉啦!」
    類似上述說話,感情用事,有辱自己與對方品格。

  3. 喧嘩
    理論時過高聲浪,以情緒蓋過理智。過份激動,或不能清楚反映自己合理之處。

  4. 故意衝撞
    對現場構成混亂及危險,非攝記採訪應有態度。

  5. 敵視
    不容許公報私仇,做一些浪費警力行為。如濫用投訴,故意報假案(涉及刑事罪)
    等。

  6. 偏離崗位
    無論是理論或行為,不能使之過份影響到原來的採訪工作。攝記在現場,主要目
    的是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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