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名稱及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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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會定名為「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 以下簡稱「攝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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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攝協之登記會址及通訊地址為香港九龍石峽尾白田街30號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L6-15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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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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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提高新聞記者攝影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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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讓攝影記者得以交流攝影心得、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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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障攝影記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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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促進外界對攝影記者行業之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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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敦促政府立例保障採訪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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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爭取及維持公平而合理之薪金比率,工作時間及其他工作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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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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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攝協歡迎任何從事新聞攝影人士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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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會員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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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正式會員。凡從事報章、雜誌、新聞通訊社、娛樂刊物、體育刊物、電視台新聞錄像之攝影記者、攝影主任、圖片編輯或在上述工作之自由受聘者。 |
( 乙 ) |
附屬會員。凡直接與新聞攝影工作有關人士,╴括黑房技術員、工程人員等;專上院校新聞傳播學系或專科學校攝影課程之學生及教員等人士亦可申請成為輔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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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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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正式會員之入會費為港幣一佰元,年費二佰元; |
( 乙 ) |
附屬會員之入會費為港幣一佰元,年費一佰元。凡申請入會者須經「執行委員會」以投票方式表決接納其申請。任何獲「執行委員會」接納之會員須立即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年費之計算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凡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入會者須交全費,另於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會者可交半費。任何巳繳之入會費都不會退還。會費之收入將撥入攝協之經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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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倘財政狀況許可,「執行委員會」有權豁免經濟困難之會員之年費,惟豁免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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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攝協會員離開新聞攝影工作,而永久工作於攝協會員工作範圍外者則會被取消會員資格;而短期任職非會員工作範圍者,可保留其會員資格六個月,遇有正式會員作長期進修者,「執行委員會」有權保留其附屬會員身份,直至其乎合正式會員資格,其間不會享有正式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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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任何會員必須遵守攝協會章,違反者可罰款或遭「執行委員會」開除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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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凡會員遲繳年費達兩個月之久,將取消其會員權利,包括投票權;而遲繳年 費達六個月者則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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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權力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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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周年會員大會」擁有攝協之最高權力,攝協在該權力約束下,日常事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 ( 下稱「執委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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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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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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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凡攝協會員 ( 正式會員及輔屬會員 ) 均有權出席「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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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正式會員享有「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投票權,輔屬會員並無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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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或由五分之一攝協會員提出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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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周年會員大會」議程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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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接納「執委會」提交之周年工作報告及計劃來年之工作; |
( 乙 ) |
公佈不記名式選舉攝協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另五名執行委員; |
( 丙 ) |
接納上年度之財政報告及審視攝協之財政狀況; |
( 丁 )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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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乃唯一有權制定,改動,修訂或取消任何攝協會章之權力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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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秘書須根據「執委會」指示,準備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並用「執委會」商議方式於召開會議日期前十四日通知所有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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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秘書必須於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各會員,並連同「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特別會員大會」只可討論既定之議程項目,不得臨時增加議案。「特別會員大會」內討論有關修改攝協會章須在議程中特別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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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需不少於十五名會員或總會員人數之百分之十;而「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需不少於三十名會員或總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 以上法定人數以數目較大者為準 ) 。但涉及更改攝協名稱則另作別論 ( 詳情在會章後部將作闡釋 )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須經出席之會員以投票方式表決方能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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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在召開「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指定時間後半小時還未達到法定人數,主席或秘書須宣佈流會,並宣佈七日後同時間同地點再行召「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秘書須在開會前發予會員有關之會議通知。流會之後再召開之「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不設法定人數,而會上之議決案同屬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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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選舉及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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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正式會員才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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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舉行選舉及決議之投票均須由「執委會」負責。在選舉攝協新一屆執行執員會時,「執委會」可成立「選舉小組」專責選舉事務,直接向「執委會」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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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凡涉及以下之事項,均須要用不記名方式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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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選舉「執委會」委員; |
( 乙 ) |
更改攝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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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秘書或其他受委任之委員須負責派發有關選舉之提名及投票表格。所有選舉之提名及投票表格只發予合資格之正式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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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所有不記名方式之投票表格,均無須簽署。表格須密封於攝協提供之信封內 並以郵寄或逕交攝協登記會址或指定之投票箱內。「執委會」或「選舉小 組」將派員監察及看守投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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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在開票時須先選出兩名或以上之監票員,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及監票,其權力須由「執委會」及「選舉小組」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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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執行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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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在兩次「周年會員大會」期間,「執委會」負責管理及處理攝協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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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執委會」委員須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另外五位委員,而「執委會」委員須在每年之「周年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方式進行選舉。各「執委會」委員的任期一年,在同一個職位上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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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執委會」最少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其法定開會人數須不少於該會委員之數;而例會中之決議案須經到會之委員以多數票通過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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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凡「執委會」委員因死亡、辭退、免職或長期離開香港等因素令其職位懸空,其空缺則由在「周年會員大會」選舉「執委會」委員時該職位之次票補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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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執委會」主席因死亡、辭退或免職,其職位由副主席代之,若副主席拒絕接受主席之職,則「執委會」內委員自行互選主席。而遇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因死亡、辭退或免職時,其空缺可在「執委會」內互選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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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執委會」可提供會費之投資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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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執委會」可成立專責組處理攝協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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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執委會」可基於攝協利益並充份合理的理由下罷免該委員會之委員,包括 主席。任何遭罷免者可向「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並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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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執委會」之決定對各會員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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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在兩次「周年會員大會」期間,「執委會」擁有對攝協會章之解釋權,並在 會章闡釋不足時,作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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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執委會委員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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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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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由「周年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年,唯不可連任超過兩年。 |
( 乙 ) |
主席為「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當然主席,擁有投票權,於每次會議記錄簽署,其職責為使會務順利進行,對外作為攝協之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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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副主席:由「周年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年,唯不可連任超過兩年。當主席缺席時履行主席之職,並在日常事務協助主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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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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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由「周年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年,唯不可連任超過兩年。 |
( 乙 ) |
根據會章處理攝協事務。 |
( 丙 ) |
負責保存各會員之資料及登記。 |
( 丁 ) |
須在「執委會」、「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中作會議記錄。 |
( 戊 ) |
協助主席準備提交「周年會員大會」之周年工作報告或在「特別會員大會」所需之報告。 |
( 己 ) |
須聯同主席,副主席及司庫簽署攝協銀行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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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司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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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由「周年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年,唯不可連任超過兩年。 |
( 乙 ) |
負責處理及看管攝協之財產及投資情況,在「執委會」報告攝協財政狀況;並須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之財政報告。 |
( 丙 ) |
有權在任何會議提問並投票,財政問題除外。 |
( 丁 ) |
免費為攝協會員提交攝協之收支情況及資產負債表。 |
( 戊 ) |
須聯同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簽署攝協支票。 |
( 己 ) |
凡流動金額超過港幣一仟元時,須將之存放銀行,其餘則妥善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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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凡涉及財務之委員,須按「執委會」指示,妥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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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任何「執委會」委員,會員因攝協事務而損失其正常工作時間者,「執委會」可按情況給予金錢作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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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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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凡攝協收集之款項 ( 會費及捐款 ) ,在「執委會」慎重之處理下,可有以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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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
支付受薪之攝協員工及「執委會」在工幹時所需之費用。 |
( 乙 ) |
行政費,包括核數帳目費用。 |
( 丙 ) |
任何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決議之用途。 |
( 丁 ) |
支付攝協為會員提供之康樂、文化、社會活動時之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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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攝協非流動資金,可以根據「執委會」指示,並曾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作合適之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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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攝協之財政年度為四月一日至來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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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徵收額外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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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在特殊情況下,「執委會」可向會員徵收額外款項,倘會員拒絕繳交,可向「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提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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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會員拒繳額外款項而又未提出召開有關大會提出解釋,則當欠款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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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核數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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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人選須經由「周年會員大會」委任或選出一位或以上之專業核數師;核數師無須為攝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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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核對攝協帳目,並提交巳核對之帳目報告予「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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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核數師報告須張貼於攝協會址當眼處,並刊登於會員通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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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任何合資格會員或正式授權人士均可查閱帳簿,攝協會章及會員等申請須事先向執委會提出,以便準備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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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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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攝協解散須獲六分五的正式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贊成,方可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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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攝協解散後其負責項目完全取消;剩餘之會費及基金則平均分予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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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秘書須在攝協正式解散後通知政府社團註冊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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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約及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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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攝協之圖章須由司庫妥善保管,此圖章只可在「執委會」授權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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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執委會」代表攝協制定之合約及法律文件,須由負責制定之會員或「執委會」,並主席、司庫、秘書連署,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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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專業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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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攝協聲明公眾有追尋事情真相的自由,同時並有權透過相片揭露事情的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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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攝協相信攝影記者隨時都保持最高之道德操守並且爭取新聞自由和探求新聞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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